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24   访问量:1066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

    (首页)

     

    复审商标:

      类别:

           注册号/国际注册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 □ ;否 □

     

    【承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知晓在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属于失信行为;承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知晓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将承担信用管理失信惩戒等不利后果。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复审申请。

    2. 复审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 复审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4. 申请书中需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位于商标无效决定书上方,显示为:国知商标审撤字〔年份〕xx号。

    5.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无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 联系地址是指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常用联络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9.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无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 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11. 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750元。详见“商标业务缴费指南”(sbj.cnipa.gov.cn)。

    12. 邮寄办理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提示及商标业务缴费指南,按要求进行缴费。

    13.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14.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首页签字;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首页加盖公章。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首页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5. 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并遵守承诺。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和代理人、代理机构接受承诺内容。

    16. 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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